讓“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外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同時,貫徹“過罰相當”原則,規制高額索賠行為。同時,依法懲治違法索賠,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旨在讓“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解釋》共19條,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代購人責任、小作坊責任、標簽說明書瑕疵認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競合、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規制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懲治違法索賠等作出規定。
普通消費者應如何計算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解釋》對所有購買者均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解釋》第一條規定,如果購買者系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維權行為。
不合格食品藥品是否會退回商家再次銷售?《解釋》第二條充分吸收群眾來信意見,規定依法應當對食品、藥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消除人民群眾對不合格食品藥品再次流入市場的擔心。
隨著互聯網經濟發展,代購已成為消費者重要的購物方式。如果代購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代購人是否擔責?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是否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解釋》第三條規定,代購人如果以代購為業,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第四條要求準確理解和適用食品安全法規定,既要保護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當加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者責任。
有害物質混入食品、運輸工具污染食品,消費者應如何追責?此次發布的《解釋》明確了違反哪些食品安全標準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解釋》第五條規定此問題時,雖未列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適用。人民法院應當對食品不符合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是否影響食品安全作出認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質與食品混放、包裝材料或者運輸工具污染食品等行為,違反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危害食品安全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食品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是否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解釋》第六條至第八條分別對不屬于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情形、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認定標準、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表現形式作出規定,統一裁判規則,回應社會關切。
消費者在食品藥品相關消費維權中,主張“退一賠三”或“退一賠十”,人民法院應如何認定?《解釋》規定了不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規則。《解釋》第九條規定購買者有權選擇“退一賠三”或者“退一賠十”,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本條還規定,購買者如果錯誤起訴“退一賠十”,訴訟中有權依法變更為要求“退一賠三”。因變更后的主張未超出原訴訟請求范圍,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購買者必須以變更訴訟請求的方式變更主張,避免增加維權成本、造成程序空轉。
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同時,《解釋》還對惡意索賠、違法索賠等行為進行了規制。《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第十三條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后索賠,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第十四條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并反復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對于惡意制造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勒索賠償金,或者依據惡意制造的假象起訴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等違法索賠行為,《解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上述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涉嫌敲詐勒索或者虛假訴訟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以懲治違法索賠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陳宜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與行政主管部門就加強民事審判與行政執法的銜接機制進行協商,完善合作機制,形成法治合力;依法支持檢察機關、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發揮公益訴訟打擊和遏制市場主體違法行為的作用,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藥品安全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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