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判定規(guī)則及適用方法
商標權產生、使用、維持和保護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需要考慮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因此,近似商標與類似商品或服務,是判定是否與在先商標構成權利沖突、商標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本文從類似商品或服務判定角度出發(fā),梳理和分析類似商品或服務判定需要遵循的判定規(guī)則及適用方法,以期引起業(yè)內關注。
合理運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
為了有效地區(qū)分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種類,大部分國家選擇將商品和服務進行匯總,按特定分類方法形成商品服務分類表。其中,應用最廣泛的分類標準是1957年在法國尼斯締結協(xié)定建立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分類。我國于1988年開始采用尼斯分類的商品部分,并于1993年商標法第一次修正時引入服務商標,開始使用尼斯分類的服務部分,隨后我國于1994年加入該協(xié)定。之后,我國商標行政管理部門以尼斯分類為基礎,沿用其體系、內容和規(guī)則并結合我國實際,將各類別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劃分了類似群,編制形成《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下稱《區(qū)分表》)。
《區(qū)分表》是商標注冊和審查的重要工具,也運用于商標侵權判定等商標保護環(huán)節(jié)。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肯定了《區(qū)分表》在認定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時的重要參考作用,同時也指出,對于《區(qū)分表》未涵蓋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基于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力,綜合考慮商品或服務之間的種屬范疇關系,比如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場所等。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認可《區(qū)分表》的參考作用。該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類似商品是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國家知識產權局2020年印發(fā)的《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中,再次明確了《區(qū)分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判定中的參照性作用。
《區(qū)分表》是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總結商標管理和實踐經驗形成的,具有一定科學性和合理性,合理運用《區(qū)分表》判定商品或服務的類似關系,有助于給公眾提供穩(wěn)定預期。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商標審查授權、商標行政執(zhí)法、商標司法裁判中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判定是形式化的、一成不變的。上述規(guī)定一致將相關公眾的認知作為判定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落腳點,當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種屬關系的認知與《區(qū)分表》不同時,應作出突破依據《區(qū)分表》判定的結果,甚至需要調整《區(qū)分表》中相關商品或服務的類似關系。
準確劃分相關公眾的范圍
商標法的個案評判以商標法上的擬制主體“相關公眾”為評價主體,商品和服務類似性的判定也不例外,但“相關公眾”的范圍需要由具體情景所涉商品和服務類別決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和相關司法解釋等文件,均要求從相關公眾的認知出發(fā)判定商品類似性。
商品或服務的類別是界定相關公眾范圍的核心因素。以商品為例,商品的價格、銷售地域、專業(yè)性程度的區(qū)別,自然決定了商品的受眾群體和認知水平。因此,正確界定相關公眾的范圍,是判定類似商品的前提。例如,在某案件中,針對被控侵權商品 DHA藻油凝膠糖果和藻油是否構成類似商品的問題,控辯雙方從原料成分、提取工藝、國家標準規(guī)定等方面展開了詳細的說明。對于該案,一審法院綜合參考教科書定義、實驗室鑒定結論等事實情況,認定兩者不構成類似商品;二審法院則作出不同的結論,強調類似商品判斷主要根據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知,而非所屬科學領域的學術觀點。基于普通消費者的知識儲備和消費目的來看,相關公眾對藻類的普通認知僅限于是一種水生植物,不能區(qū)分其提取物之間的差異,兩者應構成類似商品。可見,劃分不同的相關公眾范圍,會得出不同的商品是否類似的判定結果。
綜合考量相關公眾混淆的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以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一般認知綜合判斷商品之間的類似關系,還需要合理確定判定參考因素。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商品種類增加且形態(tài)復雜多樣,判斷類似商品需要充分考量商品的物理屬性和社會屬性。商品的物理屬性,指商品本身的客觀構成情況,例如商品的原材料、主要工藝、商品與零部件的關系。商品的原料,不僅關注原料構成,還關注同種原料的制作工藝、配比比例標準是否類似,原材料和成品、零部件和成品也可能構成類似商品。商品的社會屬性,則關注該商品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和所處位置,既包括商品本身的社會特征,也包括與商品相關的主體特征,因此涉及內容較為寬泛,主要包括商品的功能、消費者的使用目的、市場和行業(yè)分工、商品消費對象等。
除此之外,類似商品或服務判定結果還可能受到非商品或服務因素的影響,尤其在商標侵權判定中,會結合商標知名度、顯著性、行為人主觀意圖等綜合判斷。《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指出,類似商品是相關公眾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那么,如何理解司法解釋中相關公眾認為商品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呢?一種理解是相關公眾認為商品物理屬性存在關聯(lián),不是法律上的關聯(lián),更不是混淆產源,而是對商品使用價值的混淆;另一種理解是指商品來源混淆,即相關公眾認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商品由同一主體提供或者與該主體存在投資、許可、加盟或者合作等關系。
因此,如果按照來源混淆標準判斷類似商品或服務,需要考慮商標和商品或服務結合效果,綜合商標知名度、顯著性、行為人主觀意圖等多種因素進行判斷。盡管多因素考量有助于合理分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類別及商品和服務種屬關系,作出與市場情況相符的類似商品或服務判定結果,但是應區(qū)分類似商品或服務判定因素與商標混淆可能性判斷因素之間的關系,與混淆可能性多因素量化分析法相協(xié)調。
(作者系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發(fā)展研究中心知識產權師、中央財經大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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